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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07-13 09: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处置长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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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

(4)具有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件。

3. 运输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4. 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由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相关证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照;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输企业,由市城管执法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二)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考核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规定申请核准设置,不得擅自倾倒、接纳建筑垃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及消纳场,须按要求硬化场内道路,建设洗车设施,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运输车辆装载必须合理达标,实现净车离场,并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扬尘监测装置。

(三)工地(含消纳场)应派出现场监管人员,对工地现场和运输车辆实行全程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应主动接受监管和现场调度指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建筑垃圾运输秩序。

(四)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地及消纳场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依法处理。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一)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大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引进和推广力度,适时调整其使用范围,分批次、有计划地增加投放,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异动或抵号,须经市城管执法局同意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再办理专用牌照。

原标题: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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