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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上环保“污染黑名单”拟定须请第三方治理

2015-07-23 10:57来源:华商晨报作者:刘桐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脱硫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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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启用排污设施咋办?

停用、弃用治污设施限期恢复并罚款五万

《办法》中规定,排污单位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经济、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生产开工排放污染物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同步运行;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制定检修计划、落实资金、备品备件等,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有完整的运行、维护、维修记录,异常情况报告,监测数据等,并按生产工艺管理考核。

此外,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排污的在线监控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的网上公开。

将环境保护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纳入现场环境监察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

对排污单位或环保服务公司窜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严肃查处,对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行为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将部分或全部大气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

2.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3.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4.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5.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沈企上“污染黑名单”拟请第三方治污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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