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标准正文

《锡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5-07-29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环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七、规范管理

(一)锡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锡矿山、冶炼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申请规范的矿山、冶炼企业应编制《锡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公告的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锡矿山开采、冶炼企业和项目,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锡冶炼设备后从事锡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XXX日起实施,原《锡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4号公告,不含钨、锑准入条件)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钨 锡 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中,有关锡冶炼企业的规定与本规范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中锡冶炼企业是指利用锡精矿和含锡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重金属污染查看更多>环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