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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国外电子垃圾相关法律

2015-07-31 09:52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侍宝军关键词:电子垃圾垃圾处理再生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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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的《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

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

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发达国家向缺乏回收基础设施的发展中国家非法倾倒电子垃圾的现象。

在发展中国家,个体经营者从事电子垃圾回收工作。他们挨家挨户地“收废品”,然后将电子垃圾卖去翻新或回收。这项工作为很多没有专业技能的人提供了营生。除了收集本国电子垃圾,对廉价的二手货和二手材料的需求,也促使他们进口发达国家的电子垃圾。

经过一系列的非官方收集程序,电子垃圾再也没有利用价值后,会进入所谓“后院回收”的不合格处理阶段,包括通过露天焚烧、酸浸的方式来提炼金属、不加保护措施地融化塑料、直接倾倒有害残渣等行为。

这种原始处理电子垃圾方式的产生原因在于缺乏法律法规、处理规范、环保措施和回收基础设施等。

国外相关法律

发达国家和地区于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相继通过生态设计和回收处理等相关立法,建立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但是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电子垃圾的供应链和逆向供应链十分复杂,而且是跨国的。所以不仅要问责于生产者,消费者和市政当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uediger Kuehr博士认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略显落后了。

“目前欧盟国家实施的法律,即WEEE指令和RoSH指令,被全世界公认为是处理电子垃圾方面最先进的法律。”Ruediger Kuehr博士介绍称。

WEEE指令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起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

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地处理报废设备。

2003年2月,WEEE指令生效,目的是为更好地回收再利用电子垃圾。

随着电子垃圾量日益增长,2008年12月起,欧盟委员会开始修改WEEE指令,并于2012年8月13日,出台了新的WEEE指令,该指令于2014年2月14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指令制定了明确的目标,旨在大幅度增长电子垃圾回收再利用率。

与此同时,该指令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RoHS指令,即2003年2月,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根据ROHS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等阴燃剂。

实施ROHS指令案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和处理符合环境要求。

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议修改该指令。最新的RoSH指令于2013年1月3日开始实施。

美国在处理电子垃圾方面还没出台联邦级别的法律,越来越多的州就处理电子垃圾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截至2013年,州级的电子垃圾回收法覆盖有65%的美国民众。

美国没有签署《巴塞尔公约》。2010年,美国出口了8.5%的电脑、电视、显示器、手机等电子垃圾,主要流向墨西哥、委内瑞拉、巴拉圭和中国。其中二手电脑主要流向亚洲国家;二手手机主要流向了中国香港、拉美国家和加勒比地区。

在加拿大,电子垃圾相关法律涉及全国九个省94%的人口。

在拉丁美洲,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秘鲁、阿根廷和厄瓜多尔制定有回收电子垃圾的国家级法律。巴西和智利的相关法律尚待批准中。

1996年,日本制定《家电回收利用法》,该法贯彻“谁扔垃圾谁付钱”的原则,规定市民应负担回收处理费用。从2001年4月起就开始实施《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该法中规定生产厂家有义务回收废旧电脑并将其进行再商品化或再生资源化处理。

从外国的发展经验来看,有关电子垃圾的立法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如同Ruediger Kuehr博士所言:“贵屿镇的电子垃圾拆解产业有其特殊性,它毗邻香港且沿海,对二手货及廉价原材料的需求,造成了它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

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也许就在不久的将来,贵屿镇小河里的水,会清澈起来。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项目官员汪锋对本文亦有贡献)

原标题:国外电子垃圾法律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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