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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曹叠云解读《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2015-07-31 11:04来源:晶报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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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分别要求各主体(有时主体不明确)制定:

1.联席会议制度

2.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3.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规则

4.投诉处理办法

5.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查方案

6.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

7.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

8.资源回收日实施办法

9.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技术规范

10.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办法

11.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

12.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方案

13.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综合考核制度

14.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

15.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办法

16.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17.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18.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19.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行政处罚不良记录办法

20.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表扬和奖励办法

21.社会服务抵扣个人罚款处理办法

22.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配套政策和标准(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但前述21个项目除外)

应当认为,《办法》实施之时,上述配套政策和标准理论上应同时进入实施状态。可以认为,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之政策和标准制定任务相当紧急而艰巨。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市财委、市法学会真正明确形势,引入立法服务外包机制,时不我待,迅速行动,防止懈怠,坚持职守。

扩大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

《办法》的出台完全基于现行的立法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但《办法》进一步实施时,应考虑:通过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范围。

《办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据此,“运行情况”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但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深圳市人居委2010年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指引(试行)》首编《新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技术指引》包括的主要内容是:总论、工程概论、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管理与监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公众参与、结论。

上述三个文件表明:第一,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未针对“运行情况”;第二,环境影响是从项目与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一致性、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环境保护措施可靠性和合理性、达标排放稳定性、总量控制可适性、公众参与接受性等方面分析给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综合结论,并提出建议,属于前瞻性、预测性措施。而“运行情况”显然是事后现状对此加以环境影响评价,改变了现行立法制度。

如果认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行情况确有必要实施环境影响的评价,建议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或者《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改,扩大环境影响评价之适用范围,并对其内容、程序、法律机制加以适当改造,使之适用于“企业运行情况”。

呼吁

五大问题亟待解决

问题一

中间环节由谁监管?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经贸信息部门只负责可回收物处理阶段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只负责有害垃圾处理阶段的监督管理。而垃圾分类涉及到的环节,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个环节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所以,第七条的规定存在歧义,关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阶段,经贸信息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有无权力监督执法呢?如果没有,那由谁来监督执法呢?《办法》的第六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否可以推定,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就都由主管部门来监督执法呢?所以,建议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信息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制定关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相关技术规范时,进一步明确。

原标题:若无配套制度,难以解决垃圾围城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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