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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曹叠云解读《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2015-07-31 11:04来源:晶报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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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其他组织”的责任如何界定?

《办法》第十一条确定了不同类型的管理责任人。其中第(一)项规定,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其他组织”的范围是什么,办法并没有具体界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是,分支机构、境外机构的办事处等没有独立主体资格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责任人是谁?是分支机构和境外机构的办事处吗?但其没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是分支机构和境外机构办事处所在的总部和境外机构吗?如果是的话,明显不利于监管,因为这项工作是需要现场的,即时的。

问题三

生活垃圾车辆持证制度是否完善?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此条规定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持证制度,但《办法》并没有对持证的相关问题做一个具体的说明,比如持什么证,需满足什么资质,该证由哪个部门制发,由哪个部门管理等等,缺乏操作性。

问题四

垃圾焚烧厂如何选址?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由此可知,焚烧是优于填埋的。该《办法》实施后,大大小小的焚烧厂将会建立起来。虽然,随着技术的日益成熟,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二次污染越来越小,但市民仍然是谈“垃圾焚烧厂色变”。

垃圾焚烧厂对大多数人是有利的,是造福于大部分市民的,但没人希望它建在自己家门口。所以,如何平衡附近一小部分市民与大部分市民的利益,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进工作的同时多考虑小部分人的利益。切勿好心办成了坏事。

问题五

《办法》配套制度何时出计划?

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第45条的配套制度制定方案,要求确定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的计划安排,包括起草主体、立法专项预算、审查主体、起草委托方式、公众参与、时间节点等。国家现行立法规定六个月或十八个月或一年出台实施办法。

有的规定,实施办法应当与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实施。我市个别法规性文件明确要求,一年出台实施文件,结果几年过去,仍未出台,而只出台了在个别零星地域实施的试点实施文件。

因此,如果不抓紧作出计划,垃圾立法只有孤军奋战,就很难解决垃圾围城困局。

原标题:若无配套制度,难以解决垃圾围城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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