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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5-08-01 11: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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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冶炼及加工

钨冶炼企业,仲钨酸铵回收率不低于96%,吨综合能耗不高于0.9吨标煤,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钨铁主元素钨回收率不低于97%,冶炼电耗低于3000度/吨,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

处理废钨催化剂(含钨8%及以上),钨酸钠回收率不低于90%,仲钨酸铵回收率不低于85%,吨处理废钨催化剂综合能耗不高于0.8吨标煤。处理废钨金属或合金(含钨30%及以上),钨酸钠回收率不低于98%,仲钨酸铵回收率不低于95%;锌熔法工艺碳化钨回收率不低于98%;电溶法工艺碳化钨回收率不低于98.5%,吨处理废钨金属或合金综合能耗不高于0.85吨标煤。

钨粉回收率不低于99.5%,吨综合能耗不高于0.65吨标煤;碳化钨粉回收率不低于99.5%,综合能耗不高于0.32吨标煤/吨。硬质合金企业金属钨、钴总回收率均应大于98.5%。

四、环境保护

钨矿山、冶炼及加工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新建及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企业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钨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钨矿山、冶炼及加工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对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定期报告环保部门,并向周边易受影响地区公告监测结果。冶炼、加工废气排放要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冶炼及加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利用和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管理。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钨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钨矿山企业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应建立机械除烟排尘通风系统,井下空气质量应符合《作业场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的有关要求;

六、规范管理

(一)钨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钨矿山、冶炼、加工和再生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申请企业应编制《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公告的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钨矿山开采、冶炼、加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XXX日起实施,原《钨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4号公告,不含锡、锑准入条件)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中,有关钨冶炼企业的规定与本规范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中钨冶炼企业是指利用钨精矿和含钨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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