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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北京《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通知

2015-08-03 10: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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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中的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2 中的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4.3.1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并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 3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水泥窑、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冷却机的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表3 水泥制造企业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4.3.2 当排气筒高度由于特殊原因达不到 4.3.1 规定时,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4 操作规范

4.4.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4.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4.3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应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4.4.4 物料加工、运输、装卸、输送、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并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4.5 不应露天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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