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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首次立法保护湿地 擅自占用湿地最高罚款5万元

2015-08-12 09:2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杨涛利关键词:湿地修复湿地保护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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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审议了《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在湿地内擅自筑坝、爆破、放牧的,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改变湿地性质、功能且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乌鲁木齐市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现有湿地面积2.12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49%,远低于世界8.6%和国家5.58%的平均水平。其中,达坂城区湿地面积占到全市湿地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左右。

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人曹秀英表示,乌鲁木齐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职责不清;湿地保护范围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开垦土地、侵占湿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导致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态功能下降。在湿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特别是超量开采地下水已致使柴窝堡湖湖面急剧萎缩,严重影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乌鲁木齐出台条例保护湿地资源,非常必要。

《条例草案》规定,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机制,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依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提出,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科学修复。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的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应当通过补水、退耕、轮牧、退牧、禁牧、引水治沙、种草、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交换、减少污染源等措施进行湿地修复

《条例草案》提出,在湿地内擅自筑坝、爆破、放牧、烧荒,未经批准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性质、功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湿地生态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履行恢复义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据悉,这部湿地保护条例有望在今年年内正式出台。

原标题:乌鲁木齐首次立法保护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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