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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杰: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严峻 立法呼之欲出

2015-08-13 13:43来源:中国生态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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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总体思路

深入分析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法》、《固体污染防治法》都有相关规定,但存在很大局限,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差。

系统性:往往一部有关的法文件中只有一、两个相关的法律规范,零星、分散,无法满足要求。

针对性: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现有的规定,并没有针对这些特点,制定专门制度设计。

可操作性:只有原则性、概括性地规定,比如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难以具体实施。有口号、号召等宏观要求,没有中观、微观层面的具体规定,因此难以落实。

时效性:明显滞后,有些过时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土壤防治的要求。

明确立法的总体思路

首先,坚持问题导向,在土壤污染防治里主要有两个重点:农用地和污染场地,必须根据重点对症下药,提出分级分类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要求,同时,不同地区、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地,必须因地制宜,能治则治,不能治则抓好风险管控,确保土壤安全利用。

第二,突出“防、控、治”三个重点环节。大气、水污染都是预防和治理两个环节,土壤多一个“控”的环节,“防”指防止污染产生,“治”指污染治理,“控”指控制风险。土壤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和环节,工作中一定要坚持“防、控、治”三者同时并重。

第三,明确责任划分,土壤污染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企业、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各个部门之间都要科学分工,合理施策,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比如政府部门之间,耕地污染防治主要和农业部、环保部相关,但是农业部是主管部门,环保部是监管部门,大众往往以为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是环保部的事,其实首先是农业部的事,环保部排在后面,责任不清晰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不科学、不合理。

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比如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门污染防治法的关系,与现行出台的各个部门现行土壤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标准规范的关系。

三、建立以《土壤污染防治法》为统领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进程。2006年环保总局已经启动了立法研究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专门小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2012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计划列入国务院立法项目。2013年,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14年年底,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了建议稿草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牵头部门是全国人大环资委,环保部作为全国人大环资委技术支持部门。

草案建议稿的内容框架和主要制度建设一共八章近80条。

内容框架: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系、规划和标准、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污染土地修复等若干方面。

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立法原则:24字方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风险管控是在大气法、水法里没有的。

原标题:李干杰: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严峻 立法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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