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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南:追究领导环境损害责任 创新实践生态文明制度

2015-08-19 09:0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金南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生态效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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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坚持联动追责。《办法》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晋升等制度的联动性。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纪律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的关联给予了规定,起到追责的协同效应和示范效果。这次《办法》制定和实施的主体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这就充分体现了《办法》规定的联动追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即把追责落实到问责上,与党政领导干部升迁绝对挂钩。

四是坚持主体追责。《办法》规定了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如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纪律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应当追责而没有追责的,将追责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种规定强化了追责者的主体责任,避免了追责者有意串通保护被追责者的情形。不过,《办法》没有明确界定追责主体没有履行追责的程序。

五是坚持终身追责。《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只要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损害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样,将长期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履行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职责敲响警钟,使得领导干部不得有逃避追责的侥幸心理。

加快实施《办法》的四点思考和建议

总体上看,目前发布的《办法》依然是一个框架性、原则性的法规。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非常严重,必须加快落实和实施《办法》,终身追究党政领导干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建立领导和决策“双源头”绿色执政制度,早日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

首先,建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法》以及地方实践经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执行追责程序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党政领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支撑体系,做到科学追责、公正追责、阳光追责。特别是对于《办法》中规定的4种领导干部类型下的25种追责情形,要做出可操作的定义和解释。实施《办法》要处理好、协调好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之间的关系,根据当前突出的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追责。

其次,建议根据党政同责要求,将《办法》的实施与刚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环境保护督政约谈和问责等制度紧密联系,发挥制度创新的叠加效应。结合新时期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特点,丰富和创新中央巡视工作内容,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巡视要求。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责方法方面,可以借鉴目前基于资源消耗—环境损失—生态效益的社会经济发展评价、自然资源综合核算、绿色GDP核算方法、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以及环保督政等方法。

第三,制度创新的要义在于实践,在于真抓实干落实到位,不能让《办法》形同虚设而成为“纸老虎”。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选择目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一些突出问题、大案和要案,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通过积累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办法》。

第四,建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责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司法机关和民间团体的作用,对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群众反映特别集中和突出的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也应该纳入追责对象和范围。最终,通过全面贯彻和实施《办法》,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观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让群众早日看到《办法》实施带来的生态环境改善和环境民生福利。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原标题:追究领导环境损害责任 创新实践生态文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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