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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生态受损 党政同责

2015-08-26 10:22来源:法治周末作者:赵晨熙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生态文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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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立一套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执政理念,为节能环保负责,避免成为环境的破坏者就显得尤为必要。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也指出,从国际经验看,保护生态环境仅约束企业行为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规范政府行为。

比如美国1969年出台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就有效化解了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

“这次《办法》的出台,也将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既是生态环保的需要,也将对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杨朝飞说。

“党政同责”直击漏洞

在竹立家看来,此次《办法》的出台还具有另一个重大意义,那就是更好地“加固”了党政同责的要求。

其实,“党政同责”的概念早前已有提出。

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时,就提出安全生产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

常纪文指出,“党政同责”目前在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领域比较常见,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委书记就被罢免。

然而,与安全生产等领域相比,在生态环境方面一直没有做到“党政同责”。

最早提出并主张在环保领域推行“党政同责”概念的常纪文直言,以往发生环境污染时,一般都是环保部门或者主管环保的领导承担责任。

因为现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党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因此地方党委的环保责任被虚化了,往往也能逃避追责惩罚。

但常纪文强调,其实很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往往都与决策有关,在当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体制下,很多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都有地方党委的影子。

决策是党委、政府“一把手”作出的,但出了事这些决策者却能置身事外,这会极大地造成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问题。常纪文说。

今后,党委将不能再“隐身”于政府部门幕后,而是要站上前台,在环保问题上经受考验。

《办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常纪文认为这是一大突破,可谓直击了环保方面长期缺失“党政同责”制度这一漏洞。

此外,他强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党政同责”,通常都是地方规定,国家层面并没有整体规定,《办法》是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党政同责”的要求,将对今后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对实现追责对象全覆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实,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给与了越来越高的关注,各级政府领导因环保不力而被追责的例子也不时见诸报端。

比如2014年9月出现的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除相关企业主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负责人、腾格里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等多名党政官员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不过,竹立家坦言,过去的实践中这类处罚仍然属于因影响极其恶劣而导致的个例。而随着《办法》的出台,“今后在生态环境方面对党政领导的追责将成为常态”。

“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应将它放到当前国家发展的大背景下去看待。”竹立家指出,不论是此前一直在重点强调和改革的政府简政放权,还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都充分表明国家在不断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

“我们一直强调要彻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滥用,而这就离不开‘党政同责’的规定。”

原标题:生态受损 党政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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