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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生态受损 党政同责

2015-08-26 10:22来源:法治周末作者:赵晨熙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生态文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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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立家解释称,“党政同责”的核心就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当政府、党委拥有一定的权力时,就一定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及问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给予权力机关压力感和责任感,保证权力被更好地利用,而不是随意滥用。

竹立家预测,除了生态环境外,中央也将陆续在其他领域推行和完善“党政同责”的规定。

终身追责是亮点

有了政策,如何执行更为关键。

《办法》在追责情形中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其中一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四种领导干部类型,让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常纪文指出,细化规定使得政策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代表着‘党政同责’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委和政府要承担完全一样的责任”。

常纪文解释称,由于政府与党委角色不同,因此责任也不同。政府责任主要在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党委责任则主要在于先期的研究和部署。因此,如果实施过程出现重大问题,将主要追究政府的责任;如果是在部署等层面出现问题,则需追究党委责任。

“《办法》中将具体追责情形细化,为这些党政领导划出了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竹立家指出,以往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生态环保方面的要求,主要是通过号召等效果不稳定的“软约束”,如今把追责规范化,用制度来引领和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利使用,将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此外,《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作决策时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竹立家强调,这是对环境保护的关口前移,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被视为《办法》的一大亮点,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终身追责。

竹立家认为,这不仅是顺应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政策的科学性。

因环境问题具有延期效应,一项工程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可能要多年后才会显现出来。所以即便领导干部任期结束,在其任期内对环境恶化造成隐患的,也要追责。

“这能有效改善很多官员在位期间只重经济效益,不顾环境利益的错误思想。”竹立家说。

为了更全面地摸清官员们任期内的环境情况,《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也在近日审议通过。

“这一方案就是官员上任时,对生态环境、森林资源等进行统计,在离任时,也要审计这些生态系统是否相对平衡,在确认没有遭到大规模破坏时,才可以离任。”竹立家表示,官员卸任时要“算账”,不仅有利于划分责任,也会使官员行使权力时更加谨慎科学。

常纪文补充指出,问责机制还应与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相挂钩,除了惩处外,今后也应考虑增加对资源环境绩效显著提高、绿色转型发展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的鼓励条款。

在竹立家看来,《办法》虽然不是法律,但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因此在各级党政领导严格遵守的同时,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办法》要求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启动并实施追责程序,这些部门如果失职,相关人员也将被追责。

竹立家建议,还应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不仅能增加监管力量,也能使环境损害追责在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这会使得监管工作被更好地落实。”

原标题:生态受损 党政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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