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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生态受损 党政同责

2015-08-26 10:22来源:法治周末作者:赵晨熙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生态文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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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党委将不能再“隐身”于政府部门幕后,而是要站上前台,在环保问题上经受考验

今后,若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党政领导干部将被终身追责。 资料图

国家主席习近平近日在对天津爆炸事故的最新批示中,提到了“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

其实,今后不仅在安全生产领域,在生态环境方面如果出现问题,党委领导也将与政府相关领导共同担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地方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仅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要担责,党委和相关部门的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的发布是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党政同责’的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他强调,“党政同责”可以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责任规定缺失的问题,将促使各级政府领导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助于改善未来环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实质问责的阶段。

建立问责是大势所趋

对于此次《办法》的出台,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后,最新出台的一项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的政策文件。

“充分说明了国家目前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决心。”

竹立家指出,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环境保护极其重视,一方面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提出要“留住青山绿水,让人们记住乡愁”;同时随着《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文件的发布,中国也在向全世界表明在气候环境等方面的立场和规划。

“所以此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责制是大势所趋,也将作为今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之一。”竹立家说。

记者注意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明确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办法》中也表明,制定本办法是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常纪文指出,之所以此次《办法》要从生态环境方面进行规范和强调,是因为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暴露的薄弱环节,都在指向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

原标题:生态受损 党政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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