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危险废物评论正文

马来西亚危废管理缘何居东南亚前列?

2015-08-27 09:4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霞关键词: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马来西亚是东南亚最大的废物进口国,对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较为先进,国内对废物管理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而且其将危险废物管理私有化,通过市场工具,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在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理处置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图为马来西亚沙捞越州去年底新建成的一家危险废物焚化厂。

严格的法律规范

废物管理的立法现状

马来西亚于1993年10月8日加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成为公约缔约方。2001年10月26日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但至今未批准《巴塞尔责任和赔偿议定书》。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5套法规和命令对危险废物进行管制,包括2005年《环境质量规定》、1989年《环境质量指令》、1987年《环境影响评价》以及1993年实施的进口海关法令、出口海关法令的两套程序。

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马来西亚的目标是创建一个可持续的、注重成本效益与提升生活质量的全国性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体系。

废物进出口管理程序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进出口管理,马来西亚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律,对废物的进出口管理有严格的要求。主要涉及接受处理进出口的管理部门、危险废物进口者和出口者必要资质、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各国对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以及进出口申请的核准等。

根据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进口者和出口者除了具备一定的资质外,一般要求提交相关文件,主要包括:申请表;许可证;废物来源;出口者和进口者的合同;与废物处理/回收设施拥有方之间的合同;相关鉴定机构数据;银行担保。有时还需提交运输证明、安全技术说明等其他文件。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为了支持公约在马来西亚的实施,政府制定了《海关禁止进口令》(1998年)和《海关禁止出口令》(1998年)。海关禁止令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和税务局与环保局合作实施,依据这一规定,除非有马来西亚环保局局长开出的书面许可,否则禁止危险废物的进口和出口。

目前,马来西亚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主要依据《环境质量法案》第34B条(1996)、《海关指令》(禁止进口)(1993年,1998年修订)和《巴塞尔公约》修正案(2001)进行。《巴塞尔公约》规定,任何国家有权完全禁止某类废物的进出口,对于完全禁止某类废物进出口的国家,其他国家应尊重其法律规定。因此,马来西亚在国内法禁止或者限制某类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马来西亚在2001年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积极履行《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在国家策略和政策上,制定了减少危险废物的《马来西亚议程》,促进清洁生产,还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在特别的省份激励公司对自己产生的废物进行处理,鼓励工厂将当地的废物作为原材料使用。

原标题:马来西亚危废管理缘何居东南亚前列?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危险废物查看更多>固体废物查看更多>环境影响评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