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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全文

2015-09-02 10: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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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约束,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标准,以及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衔接。

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力争出台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标准;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修订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发布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品种遴选管理办法,建立禁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2017年底前,配合环境保护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二)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

2016年起,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分级分类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借鉴国际经验,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2015年底前,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在排放控制区内选择核心港口区域试点示范;适时评估试点示范效果,将排放控制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2018年底前,评估确定采取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扩大排放控制区范围以及其它进一步举措。

(四)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2015年底前,出台《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试点方案,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长江干线等重点区域分批次、分类别开展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开展港口作业扬尘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煤炭、矿石码头的大型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出台《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国内沿海稳步推广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

(五)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会同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2016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六)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进一步完善LNG加注设施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统筹LNG加注站点布局规划与建设,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加大LNG动力船船员、码头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扩大LNG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范围。

2015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2016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2017年底前,建立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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