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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关于施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与再生利用的通知

2015-09-02 14: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零排放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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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项目自身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内处置后再利用到本工程的,可以不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三)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四)鼓励企业建立或依托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和再生产品生产基地。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禁止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禁止在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以外倾倒建筑垃圾。

(六)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运输和使用再生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施行范围外的其他区(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四、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反馈。

市建委 市经信委 市公安交管局 市城管委

2015年8月4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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