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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政商关系分析(上)

2015-09-09 10:27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罗天 孙志杰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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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政府相继推出了一批PPP示范项目,通过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PPP模式尽管不是新鲜事物,不论是国外可借鉴的经验还是国内操作实践都十分丰富,但当前在政府力推下依然出现了“政府一头热,民间资本冷”的局面,落地项目不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旧常态”向“新常态”转变的过渡阶段,特别是中央关于“四个全面”部署,使得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职能转变、政商关系都显现出新的趋势与特征。在此背景下,本文聚焦PPP这一参与方众多、利益与风险结构复杂的投融资模式中政商关系的特殊性,基于对南昌市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金融机构的调研,分析了目前PPP推广和运营中在政商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最后就构建合伙型新型政商关系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一、PPP模式中政商关系的特点

PPP模式适用于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涉及政府方(包括财政部门和交通、住建、环保、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等)和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合作伙伴)。PPP项目涉及的政商关系与通常竞争性领域政商关系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

一方面,政府部门负责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在法律规范不到位的情况下所拥有的选择权会招致项目招投标与实施中的官商交易,而缺乏制度规范同样会使得政府官员担心触犯党纪法律,无推动PPP项目的动力。另一方面,PPP模式适用于有较稳定现金流的公用事业项目,运作周期一般长达10年以上,不仅面临商业风险更会出现政策风险,这些都决定了PPP项目的政商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紧密合作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是PPP模式中政商关系的最大特征。相对于政府资金全额投资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项目,PPP项目能够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点,一方面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需求更了解,能够遴选和发起潜在项目;另一方面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在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和融资投资上具有优势,能够更好满足公共产品需求。合作的前提是双方目标一致,通过公共项目建设运营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求。由于本身相对复杂、持续期长、风险因素多,项目的成功也需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构建紧密合作型关系,在项目进行中通过互信谈判协调利益化解风险。

(二)持续期较长。与一般的商业合作不同,由于PPP项目大多建设运营周期长,在项目运作期间政府和商人之间的协商、谈判、调整等都属于长期关系,这就要求项目各方建立一种全过程、全周期的伙伴式关系。

(三)政府深度参与。政府在PPP模式推广中,扮演着监督者和合作者的角色,承担着发展战略制定、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绩效考核等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PPP项目离不开政府全程的深度参与,这种“深度”不是对微观项目的直接干预,而是要求政府宏观上间接引导做好沟通协调,确保社会资本方的商业利益得到维护,同时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四)监管与被监管关系。项目招投标阶段,政府可以在众多投标者中优中选优。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双方关系变成一对一的关系,既有合作又伴随着监管,政府一方通常作为监管者对项目质量及运营考核进行评价,对商业机构项目运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进行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二、PPP项目中政商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不断放宽社会资本定义,给潜在投资者带来困惑。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在学术界被翻译为公私伙伴关系,一般第二个P特指民营部门。【贾康、孙洁: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财政研究》2009年第10期。】政府在推广PPP模式中,将PPP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第二个P(社会资本)的界定,财政部2014年底发布的《PPP模式操作指南》中明确,“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这意味着,非本级政府控制的央企和其他地方的国有企业也被归为社会资本。今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42号文)规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本级政府下属的融资平台公司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这样,所有非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均可作为社会资本。这种宽泛的社会资本定义尽管名义上保证了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进入地位,但事实上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一些国有资本利用天然的与政府及国有金融机构间的关系争取收益性PPP项目,从而挤出民间资本,带来了新一轮的“所有制歧视”。

原标题:PPP模式下的政商关系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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