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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

2015-09-14 08:47来源:杭州日报关键词: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垃圾分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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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及其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户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居住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三十七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及处置。

从事城市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有关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服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指挥。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原标题: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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