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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哈密地区2015年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2015-09-16 08: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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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费筹措

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费用由建设费用(含设备购置)和运行费用构成。

(一)建设费用(含设备购置)。一般通过四种途径筹措。一是以县(市)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二是中央、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三是援疆资金支持。四是银行贷款支持。2015年地区财政投入资金主要为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9个乡(镇)、36个行政村购置垃圾清运车辆(含垃圾清运箱),其中,对实施垃圾治理5个行政村以上的乡(镇)配备2辆垃圾清运车,对实施垃圾治理4个以下行政村的乡(镇)配备1辆垃圾清运车(哈密市10辆、巴里坤县6辆、伊吾县3辆),垃圾车选型由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地区政府采购办统一招标采购。

县(市)投入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所在地垃圾处理填埋场、分检设施以及行政村果皮箱、垃圾箱、垃圾房的建设。

(二)运行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和村集体、村民共同承担,政府财政资金主要解决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并适度补助困难村庄保洁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黄建昆同志任组长,行署副专员刘英锋、行署副秘书长艾克拜尔˙艾则孜、地区住建局肖强同志等任副组长,地委宣传部、农办,地区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生局、财政局、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住建局,负责督查、指导、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肖强同志兼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同时,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地区各级住房建设部门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的宣传动员工作;地、县(市)委农办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督促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和村庄保洁体系;财政部门整合农村现有财政资源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富民安居办、畜牧兽医部门结合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发改委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立项、申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援疆资金支持,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政策;环保部门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并负责乡(镇)和农村环卫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管理,指导农民利用农村堆肥、沼气设施处理有机垃圾;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村改厕,倡导卫生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妇联负责指导和发动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健全机构队伍

各县(市)要不断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每个乡(镇)要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设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乡(镇)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站,安排专人管理,与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通讯、公益广告等宣传平台,采取新闻宣传、社会宣传、文艺宣传、入户宣讲、群众互动等方式,大力宣传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大力宣传专项治理要求、垃圾分类知识、文明生活方式和农民缴费义务等知识常识,逐步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和“谁产生、谁付费”的现代理念,积极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增强农牧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群众支持、广泛参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考核奖惩

(一)建立督查巡查机制

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巡查,及时向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检查、督查情况。

各县(市)要通过建立辖区内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台账,强化对辖区内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各环节的管控,加强对辖区内村庄保洁队伍建设、垃圾处理经费收支、村庄环境卫生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要建立辖区内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和乡(镇)转运设施台账,强化对辖区内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和乡(镇)垃圾转运系统运行环节的管控,加强对辖区内垃圾分类、村民缴费、村庄保洁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月报分析制度

建立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各县(市)要将上月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住建厅。

(三)建立通报约谈机制

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落实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措施不得力、资金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县(市)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四)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在本年度11月初进行自查,地区于11月中旬完成复查,迎接自治区统一检查验收。对经自治区验收合格的县(市)予以表扬和奖励,列入年终干部考核内容之一;对经自治区验收不合格的县(市),责成县(市)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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