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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关于扎实做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9-17 10: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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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

2015年6月18日,为促使企业提高污染控制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收费标准、计费办法、试点行业的排污量计算办法和相关申报表格,要求各地于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申报收费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学习把握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文件精神,按照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摸底工作,掌握辖区内属于试点范围的企业数量、生产状况等情况,为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同时,各县(市)区应及时将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文件精神传达给辖区内各试点企业,熟悉行业申报表格及申报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开展申报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省县(市)区试点企业名单于8月27日前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局将对排污费提标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对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的,市局除责令整改和全市通报外,年底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告相应内容。

联 系 人:张立武

联系电话:2990730

邮 箱:zlw0391@126.com

2015年8月26日

延伸阅读:

2015年度浙江省VOCs污染整治工作进展 (附多表)

VOCs治理呈现千亿元市场空间 监测与治理孰轻孰重?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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