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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2015-09-21 15: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技术节能目标能源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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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工作人员并邀请有关专家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运行情况实行年度审核,采用书面审核为主,辅以现场抽查审核的方式。年审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批(1月和 7月),到期需要年审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年度审核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年审为不通过等级,撤销其“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等级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经查实,在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逾期未按要求提供能源管理中心年度审核自查报告,未参加年度审核的;

(三)能耗在线监测数据不能持续稳定上传市平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未能有效使用或者运行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经催报后仍未落实整改的;

(五)经查实,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被报请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情节严重,被报请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等重大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企业,要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能管中心建设。被认定为“不通过”、“乙级”或“丙级”级别,进一步改进、完善,经自查合格或符合更高级别要求的,在原结果公布3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均应为实施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授牌,并按照《东莞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甲、乙、丙三个等级一次性予以30万、20万和 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第十七条 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年审合格的,按照甲乙丙三级分别予以5万元/年、4万元/年和 3万元/年的维护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根据《东莞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 30%、20%和 10%执行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请并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奖励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实施资金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标准和优惠政策文件,如有修订,按修订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原《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中心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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