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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印刷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看这篇就够了!

2015-09-25 15:00来源:科印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标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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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三部分:凹版印刷》

标准编码:HJ2539-2014

发布日期:2014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日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部

内容简介:《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一部分:平版印刷》适用于采用平版印刷方式的印刷过程及其产品,并对平版印刷原辅材料和印刷过程的环境控制、印刷产品的有害物限值做出了规定,对于减少平版印刷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作用明显。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印刷方式的印刷过程及其产品。

2015年4月,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4项绿色印刷行业标准正式发布:

CY/T 129-2015 《绿色印刷术语》

CY/T 130.1-2015 《绿色印刷 通用技术要求与评价方法第1部分:平版印刷》

CY/T 131-2015 《绿色印刷 产品抽样方法及测试部位确定原则》

CY/T 132.1-2015 《绿色印刷 产品合格判定准则第1部分:阅读类印刷品》

► 印刷业与VOCs污染防治

1、政策法规

2010年5月13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将"印刷"行业列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范围。虽然印刷业没有被列入联防联控的重点行业,但在《指导意见》的第四部分"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中,明确提及"印刷":"发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要求"从事喷漆、石化、制鞋、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的生产作业",按有关技术规范治理。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17号文),简称"大气十条",提出的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2014年11月26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特别加入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条例。

2015年6月18日,国家改革委、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而制订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包装印刷 业作为试点行业之一,要求相关包装印刷企业按照办法规定进行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2、地方标准

广东省

2010年10月22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印刷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包括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并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原标题:关于绿色印刷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看这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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