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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余热发电项目投资中的应用

2015-10-12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作者:白杉 宋云飞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余热发电节能服务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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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以保证节能量的节能服务模式,共享节能量服务模式与中间担保服务模式: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EMCO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二)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EMCo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贷款中介模式与上述模式混合使用的复合模式等。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工业企业而言,可以在不承担或少承担资金压力与运营责任的情况下享受到能源回收所带来的好处,从而带动工业企业进行能源回收项目的建设改造的积极性。所以这种由专业EMCo进行能源管理的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对这些国家的节能减排做出巨大贡献,与此同时还催生了一个崭新的产业。

三、国内EMC的尝试与发展

国内的能源管理合同模式起步于90年代初,1996年,由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开发和实施

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获得该计划500万美圆的赠款,国内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能源管理企业。三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在能源管理方面均取得了巨大进展,成立后五年即为180多家客户实施了200多个节能项目,投资3.7亿元人民币,在项目寿命期内,可获得496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和317万吨碳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同时减排二氧化硫8.9万吨,TSP6.9万吨。

但受资金规模限制,国内的能源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照明设备的系统改造方面,而在余热发电项目上鲜有成功案例。只有一些余热发电投资公司进行了类似于共享节能管理模式的余热发电项目经营模式,如大连易世达、西安天可华、北京明诚和中节蓝天等,这些企业主要使用BOT与融资租赁模式,先为企业垫资建造节能设备,经过一段时期的收益共享来回收成本与获得赢利。但因为余热发电项目所需资金量较大,制约了这些公司对余热发电项目的投资管理,使得通过该模式投资的项目数量非常小。虽然这些公司通过境外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等方式也取得了一部分资金,但相对巨大的市场容量来说,此种模式未能对余热发电项目的推广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

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余热发电项目中的适用模式

国内一些余热发电投资公目前采用的BOT与租赁等方式已经类似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EMC管理,其中投资商负责余热发电项目的建造与运营期的运营管理,工业企业只负责提供场地与申请相关批文等配合性工作,在合同期间投资商享受绝大部分或全部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只是在融资租赁方式中,投资商起到的作用主要只是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服务,项目运营还是依靠企业自身进行,对企业的运营技术要求较高;而在BOT模式中,在相当长的运营期间内企业几乎享受不到余热发电改造所带来的收益,企业缺乏足够积极性。此外这两种模式对投资商的资金要求量都非常大,在成长期的余热发电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有限,而且由于规模与运营年限的问题,很难从商业银行取得充足贷款,所以单独的BOT与融资租赁模式对余热发电项目改造的推广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需要寻找其他合适的管理模式来推进国内余热发电的项目建设,而在国外已经广泛应用的EMC模式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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