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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保局公开征求《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5-10-13 10: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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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方法

5.1取样

产品取样按照 GB/T 3186-2006 的规定进行。

5.2试验方法

5.2.1外墙涂料、内墙涂料、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地坪涂料、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检测按照GB 18582-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 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 6750-2007进行。涂料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 18582-2008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 18582-2008附录A中A.7.1进行。

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2内墙涂料涂膜光泽的检测按照GB/T 9754-2007进行,测试条件为105℃±2℃,烘干2小时。

5.2.3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检测按照GB 18581-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4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检测按照GB 18583-2008附录F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在正常生产和销售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7 包装标志

7.12015年x月x日起,在北京市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需要在包装标志上标明以下资料:

(1)产品用途。

(2)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物名称。

(3)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含量。如在使用前必需以稀释剂稀释,则须显示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稀释后测试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对于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的胶粘剂或建筑类涂料,则须显示按照产品规定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试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4)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量(对于用水稀释的胶粘剂或建筑类涂料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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