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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政热企冷”之说有偏颇

2015-10-19 09:46来源:华夏时报作者:贾康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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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面最实质性的问题,就是PPP对于法治的要求是相当高的。换句话说,全面推进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伴随的必须是政府职能实质性的转变,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努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还要在全面改革中使政府自己的思维框架、行事的方式、习惯,乃至到最后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要完全对接到PPP所要求的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政商环境上去。政府作为管理者、调控者无论有多少通盘的考虑,有多么权威的特许权认定地位和管理者身份,但到最后PPP合作方案签约的时候,政府一方和企业一方是合作伙伴的关系,我的理解即法律上所说的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大家都是合作伙伴里的一方,这个合约、协议签了以后,是由法律保障它的履行。我们已有合同法,有相关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政府违约同样有法律去约束,这不也就是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的一个具体表现吗?从这个角度来说,PPP不可能一哄而起、一拥而上,我们必须要在立法和法治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使更多的企业越来越抱有信心和稳定预期加入到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中。

对于PPP这样的创新,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以后,我们看得很清楚:最高决策层的指导框架前所未有的清晰化,全面依法治国现在已成为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核心总体的治国理政框架中“四个全面”的重要支柱。全面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将义无返顾地推进中国先对应2020年全面小康,再往后对应2050年中国梦伟大民族复兴的现代化进程,PPP的创新就是在这里面发挥它的正能量。

所以,前述的时点数据,并非就可以拿来反映PPP是“政热企冷”。我们近一两年接触了大量企业界的朋友,大家高度关注这个事情,踊跃参加相关活动。应当看到,中国大地上现在有广泛的PPP潜在参与者,有很多的管理部门、很多的地方政府、很多的企业,都在做关于PPP的研讨和准备,很多的项目现在正在商讨,然后将有越来越多的项目推广到实际操作过程。

往后,我们需要乘势更加注重推进法律的优化完善,培养契约精神,提高专业素质,弘扬诚信文化,这些都是我们PPP创新过程中应该紧抓不放、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要领。我深信,方方面面可以在交流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PPP的精神,对接政府方面、企业方面意愿中想推进的具体项目工作。同时,作为研究者我一开始就在强调:企业参与PPP,不能首先定位为他们在“学雷锋”来尽社会责任,企业首先的定位是“在商言商”,它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能努力生存发展争取做大做强,这才是它第一位的社会责任,要释放潜力,发挥活力,在参加竞争中争取市场份额,而且以后的竞争是全球化的国际竞争,这是企业真正履行社会责任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参与PPP的企业在商言商,应首先考虑怎么参与进来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和政府的相对优势结合在一起以后,实现企业方面“非暴利但可接受”的投资回报。政府方面则是提高公共工程的绩效。政府、企业与设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专业机构,在一起合作,是1+1+1大于3的绩效提升。这样的舞台上,企业界朋友们,并不是参与信息互动交流后就一定要有所动作,可以继续观察,企业的决策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完全可以理解。政府则要真正抓好改革,职能转换,兴利除弊,和企业积极互动,大家一起要做的仍然是一个合作中的“取势、明道、精术”:顺应“四个全面”就是中国发展的大势,要取这个势;市场经济中所需尊重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基本的规律,要明这个道;同时政府还要更好地发挥作用,政府不能在过去已经看到弊病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轨道上使实际的PPP推进过程形成不利障碍,而应切实转型为“服务型政府”,企业则应在“细节决定成败”的一切环节上发挥自己的特长与相对优势,这都是“精术”。多方努力兴利除弊,最后落在一个一个的PPP项目上,就可以精益求精,做得越来越漂亮,越来越多地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而且这样一个创新机制,一定是使这种实惠可持续、绩效提升的机制。

原标题:PPP“政热企冷”之说有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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