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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2015-10-30 09: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市矿产再生资源资源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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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为推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期评估

第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不满5年的示范基地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条 纳入中期评估范围的示范基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估,并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自评估报告真实性,并按通知要求报送两部委(须附自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中期评估的依据为经两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评估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落实情况;

(二)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运营管理情况;

(四)节能环保情况;

(五)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条 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各地自评估情况进行核查。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年中期评估基地数量的20%。现场抽查结束后,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两部委对不通过的示范基地,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全部扣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原则通过的示范基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整改。两部委在一年内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仍不能达到通过等级的,视为不通过。

第二章 实施方案调整

第六条 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示范基地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调整申请。调整方案不得大幅降低新增资源量目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应作出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报两部委批准。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

第七条 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包括:

(一)调整说明。包括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实施方案调整情况、方案或项目调整对新增资源量、投资额等主要目标的影响分析等。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应当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实施期、主要建设内容的变更,以及拟终止及增加的项目情况等。

(二)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新增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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