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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土壤负载容量管控法

2015-11-19 09:54来源:《农业环境科学学报》作者:王玉军 陈能场关键词:土壤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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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载容量管控法追求的目标是在距离背景状况一定范围内的动态平衡,如此才能保障良好的土壤环境质量,才能将“土壤可持续利用”的美好愿望变为现实。在主体责任认定时,“原貌”和“现状”两者并不矛盾,因为责任主体只对剩余容量负责,如果已经占用的容量到达或超过警戒线,则责任主体应严加管控,即原貌是管控的目标,现状是实事求是的责任认定。

由于负载容量管控法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措施,注重污染物的溯源性,表明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或主体性,因为农产品中的污染物不一定都来自于土壤,例如Pb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大气的影响,从而可辨别土壤自身对农产品品质的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治理措施,避免由于情况不明而去做无用功。

2.5 从方法的简便性和可操作性考虑,简单易行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

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和测土配方施肥,基层有关组织,例如环境监测站、土肥站等均可在专业机构指导下,从田块地头入手,在负载容量的获取中发挥作用。

不少土肥站在测土施肥方面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网络咨询体系,若能补充地区主要污染物和不同类型土壤的负载容量值,则可十分有益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保护。

表观负载容量的确定可采用盆栽试验来完成,实践表明,虽然模拟结果与大田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异,然而用添加纯化学试剂的方法来模拟污染土壤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时,操作较为简单,在实验条件下它对供试植物的影响最明显,所确定之土壤负载容量相对安全,并在区域环境评价中有一定的可比性;当然这仅仅是一个例证,并不排除其他更为科学而合理的方法。

此外,容量管理法可以不涉及统一的国家标准,基层单位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主动进行相关工作,小到一块农田,大至区域尺度均可进行,以弥补统一标准的不足。

3 “土壤负载容量管控法”需要立法认定

我国虽然尚无土壤污染防治法,然而关于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非空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但这些相关规定散落于多部法律之中,碎片化、分散重复、不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法律责任要求和可操作性措施,如能以法律条文或者地方立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土壤负载容量管控法”明确赋予具有法律效力之管理措施,为具体措施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才能将其变为制度性的法律手段。

4 结语

从基础和原理出发,土壤负载容量管控法可以有效地管控土壤重金属污染和农产品安全,因为土壤不再是被动的、污染物的受体,而是一个为自身保护而主动发声的生命体;然而是否可行,则有必要进一步进行验证和试验示范研究,从而取得经验和教训,形成具有科学性、简单易行的操作规程。

土壤环境质量的保护,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作者希望土壤重金属负载容量管控法或者其他更为合适的管理方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问题。

土壤负载容量管控法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可作为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有益补充,在目前没有合适标准的情况下,土壤负载容量管控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替代方法,有希望使得“健康的土壤带来健康的生活(Healthy Soils for a Healthy Life)”(2015国际土壤年口号)。

原标题: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土壤负载容量管控法——献给2015“国际土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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