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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环境风险防控 是不是该立法了?

2015-11-20 09:15来源:新环境微信关键词:环境风险污染防治循环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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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管理制度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管理制度缺乏规定,导致大多数地方和部门在编制预案时,缺乏对应急资源现状的系统分析,没有结合应急资源和周边可以调用或支援的应急资源,提出恰当的应对方案,使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大打折扣。

4.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亟待完善。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应急处置的程序和要求有明确规定,但部分规定过于原则,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5.突发环境事件事后恢复制度不健全。

比如,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缺失。历史上多起公害事件表明,部分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具有潜伏性、滞后性等特点,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采取彻底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消除事件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主体、如何组织实施、如何评估效果、如何支付费用等问题缺乏规定,导致大部分重特大事件未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6.企业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严重脱节。

目前,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包括一些民营企业,都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结合起来,成立安环科、安环处或者安环部等,予以统筹处理。而在实际的行政监管中,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具体的监管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分头进行,往往导致监管出现空隙或者不协调的现象。比如,我国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分别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但是,这些评价之间基本脱节,项目选址不合理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旦哪个薄弱环节出了问题,就难以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立法指导思想怎么结合?

重大事故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为两个结合。一是要将重大事故的风险防控和突发重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紧密结合起来;二是要将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与环保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于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很多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都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体性,尤其是政府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一定要密切地结合起来。

对此,有以下立法建议方案。

改革安全管理的多部门分管体制,整合现有安全、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和机构涉及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的行政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独立的与重大事故安全监管和环境风险防控、应对处置体系,并相应制定《重大事故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法》,为形成统一、严密、高效的安全监管和环境风险防控应对处置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何建立环境风险防控制度?

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整合现有安全、环保、交通公安等各部门和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监管职能,建立环境保护和安全部门统一监管、独立监管的体制;在企业内部,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业卫生监管和环境监管三个相关领域的工作协同化甚至一体化,切实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要建立统一的评价制度。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消防安全预评价等工作,鼓励一个中介机构对同一个项目开展上述预评价工作。逐步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尽量将上述评价予以整合。

三要建立统一的三同时制度和验收制度。

协调和整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三同时及其验收工作,尽快形成安全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格局。

四要建立科学的项目选址制度。

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科学慎重确定有重大事故风险项目的选址,科学设计规范企业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和生产安全防护距离,切实保护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安全。

五要建立强制性的企业安全风险保险制度。建议加快修改法律法规,建立强制性的企业安全风险保险制度。企业安全风险保险是一个综合性保险,包括职业卫生保险、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项内容。凡是没有参加强制保险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单位,不得进行运营,以确保重点企业的安全运行。

六要建立统一的事故等级制度。

参照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统一、科学的安全事故等级制度,为重大事故的科学应对处置奠定良好的基础。

七要建立与安全事故等级制度相适应的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八要建立和实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是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在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编制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表;二是对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表定期开展排查,填写现场排查表,确定环境安全隐患;三是对于排查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并实施环境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以及控制措施;四是对于由外部因素造成的、企业无法实施或完成治理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发展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原标题:孙佑海:环境风险防控,是不是该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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