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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环境风险防控 是不是该立法了?

2015-11-20 09:15来源:新环境微信关键词:环境风险污染防治循环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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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要建立统一高效的安全环保执法制度。

积极推进开展涉及危险物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一体化执法,防止执法中的漏项和重复执法,改善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十要建立科学清晰的法律责任制度。

依法明确规定生产者、运输者、仓储保管者和监管者的相应法律责任,建立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等。在追究领导责任方面,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可以在“法律责任”一章作出衔接性规定,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落实在法治的轨道上。

重大事故引发环境风险的应对处置制度有哪些设想?

一要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制度。

一是要求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风险评估和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规定可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要求政府预案和企业预案按规定备案,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企业进行修改完善;三是明确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四是要求政府和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将相关任务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同时定期开展演练,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等进行修改和完善;五是要求政府和企业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环境应急处置队伍。

二要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制度。

一是明确可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发布预警的条件、预警的分级、可采取的预警措施等;二是根据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特别要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鼓励采取生物预警技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三是要求生产、储存、使用能够短期致人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特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所在园区,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一旦发生泄漏,可以迅速锁定污染源,同时及时采取转移疏散等措施。

三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报告信息的义务,规定报告信息的时限、报告对象、报告的途径、报告内容和程序以及发生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的法律责任,明确微信等可以作为报告的途径;二是明确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到事件信息后,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信息的时限、途径、内容和程序;三是规定上下级政府之间和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出现信息“孤岛”现象;四是按照中央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与社会搞好沟通,疏导遇难家属情绪,防止谣言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干扰。

四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一是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启动条件、启动主体、启动程序和组织指挥体系等;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或义务,规定各主体何时应当采取何种处置措施;三是规定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决策建议等程序;四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五是应急中止的条件和程序;六是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记录、后评价和改进的规则。

五要建立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明确事件调查程序的启动条件,要求由有关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二是明确调查的内容,要求查明事件原因、过程和后果,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三是提出责任追究的方式,除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鼓励支持污染受害者追究肇事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四是要建立健全配套的约谈、限批、黑名单、挂牌督办等制度。

六要建立重大事故后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一是规定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工作的启动条件和时间、评估工作的管辖、不同级别事件评估要求、评估工作程序、评估报告和结论的编制、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和结论的审核和公开及其应用、评估工作时限、评估工作监督等;二是规定中长期评估的启动条件和时间、评估要求和工作程序、评估报告和结论的编制、中长期评估报告和结论的审核和公开及其应用,评估工作时限等;三是规定评估报告和结论的备案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和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对评估报告和结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等。

七要建立环境损害分担和执行制度。

一是明确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一切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并采取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二是污染受害者对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申请环保部门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地方政府应当先行垫付环境损害评估和应急处置费用,待确定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后责令其支付,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无法确定肇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肇事企业事业单位无力支付的,由政府列入预算列支;四是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环保部门应当支持社会组织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八要建立灾后恢复制度。

一是根据受灾的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受灾地区的土地等用途;二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科学可行的灾后恢复规划;三是灾后恢复的资金筹集制度,等等。根据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高风险社会的实际情况,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根据立法规划的有关规定,适时将《重大事故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法》制定工作,补充进入2016年的立法计划。关于这项法律的起草工作,天津大学已经成立了由法学院牵头,由学校有关学院参加,并横向联合清华大学、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等方面专家的起草工作组。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的法律草稿。专家们强烈建议,国家有关方面应当尽早将制定《重大事故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法》列入立法日程,争取早日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践中急需的一部法律。

原标题:孙佑海:环境风险防控,是不是该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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