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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标准的独立性与依存性

2015-11-30 10:46来源:农业环境科学学报作者:周东美 王玉军关键词:土壤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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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较为客观的事实是产业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可能是制定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标准的合适机构,因为这样的标准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采用产量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来判断土壤的适宜性有可能更为方便而直接。

4 土壤环境标准独立性与依存性的关系

以土壤元素背景值为依据制定的土壤自然环境质量保护限量标准是土壤资源保护的目标值,这一目标值不应该因为土壤资源的不同利用而改变,它是衡量土壤对外源污染物负载容量的起点值。

以生态效应法制定的土壤资源利用污染物限量标准是计算土壤对外源污染物负载容量的最大值,它是在特定利用条件下的土壤污染起始值,但不应该视为土壤允许污染的限量值,否则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将可能成为空谈。

用于制定土壤自然环境保护限量标准的背景值和用于土壤资源利用污染物限量标准临界值之间的差值,可进行污染物负载容量的计算。

负载容量特别是动容量可成为政府部门管理土壤环境质量的依据,就重金属而言,这里的动容量是指特定土壤和一定时限内,某种重金属参与土壤圈物质循环时,土壤所能容纳的重金属量(总量或可提取态)。

它涉及重金属的临界含量、背景值、输入和输出量、时间等因素。强调了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土壤容量应该保持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土壤外源重金属的输入和土壤中相应元素的输出基本平衡,即切实保障特定条件下土壤应有的重金属容量不至于受到破坏性影响;对于负载容量已被利用的部分,应该限时恢复,从而可使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地保持在良好水平。

在全面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的独立性和依存性的基础上,可以认为土壤环境质量的保护可以从简单的依靠质量标准,过度到以污染物负载容量为依据的新的管理模式,它在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环境损害赔偿、负载容量的有偿使用以及土壤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认定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对于土壤的可持续利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周东美 王玉军 陈怀满 (均系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原标题:论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标准的独立性与依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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