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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抢夺水资源封锁尼泊尔 反指责中国水电项目

2015-11-30 12:20来源:观察者网关键词:水资源水电项目水危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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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我国七大水系基本位于国境以内、独门独户的地理状态。印度的恒河、印度河、布拉马普特拉河(我国境内段即雅鲁藏布江)三大水系均处于与邻国共有的状态。其中印度河与巴基斯坦共有(印度河主体在巴基斯坦境内,而不是在印度境内),恒河与尼泊尔和孟加拉共有(由尼泊尔注入恒河的径流量占恒河全部径流量的46%,在枯水期则占71%,恒河下游一部分在孟加拉与布拉马普特拉河汇合后注入孟加拉湾),布拉马普特拉河则与中国和孟加拉共有(上游部分即我国的雅鲁藏布江,下游孟加拉境内部分称为贾木纳河)。这三大河流占到了印度水资源量的63.3%。水系共有的地理状态,不仅导致印度与邻国在水资源跨境利用上的隔阂,还进一步掺入了领土及主权问题,使得情况更加复杂。下面依次介绍印度与巴基斯坦、印度与孟加拉、印度与尼泊尔的跨境水资源利用问题。

印度与巴基斯坦跨境水资源利用问题

印度与巴基斯坦共有的印度河是两国水资源争议的中心。早在1947年“印巴分治”之前,对于印度河的水资源利用问题就存在争议,不过当时还属于英属印度邦际的争议。“印巴分治”后该问题上升为国际纠纷。由于“印巴分治”划分的主要原则是宗教信仰,印巴政治分界线穿过印度河流域,且以“战略地位重要”为理由没有划分的克什米尔地区也处于印度河流域,于是单纯的水资源分配问题又和领土争端扯到了一起,变得复杂起来。不过在印巴两国用拳头进行了一番较量后,第一次印巴战争与1949年结束,双方依据实控线完成了对克什米尔地区的分割,并基本固化下来。这样一来印巴之间关于水资源的争议倒又变得单纯起来,就看采用何种原则分配印度河的水资源了。

印度方面由于占据了杰赫勒姆河(Jhelum)、杰纳布河(Chenab)、拉维河(Ravi)、比亚斯河(Beas)、萨特莱杰河(Sutlej)5条支流的上游区域,一开始主张绝对领土主权论。该理论主张水道国可以自由利用和处置位于其境内的水资源,而无需考虑其他水道国的正当权益,严重有利于上游国家。而巴基斯坦则因为分配得到了印度河干道(indus)及5条支流的下游区域,主张绝对领土完整论。该理论要求国际水道上游国家不得改变或影响水道向下游国家的自然流淌,上游国家开发国际水道也应首先获得下游国家的同意,严重有利于下游国家。两国的主张相差甚远,多次协商都没能取得一致结果。

1951年,世界银行总裁布莱克向印、巴两国提出解决印度河水纠纷的合作建议。在世界银行的协调和斡旋下,1954年,暂时出台了一份被称为“可行的、简单公正的”《印度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建议》,随后又历经多次谈判,最终于1960年9月签订了极具历史性意义的《印度河水条约》,就印度河分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结束了两国在利用印度河水资源问题上的长期纠纷。

单就《印度河水条约》而言,该条约还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其核心分配方案是印度获得了对东三河即拉维河(Ravi)、比亚斯河(Beas)、萨特莱杰河(Sutlej)的使用权。巴基斯坦获得了西三河即印度河干道(indus)、杰赫勒姆河(Jhelum)、杰纳布河(Chenab)的使用权;且留有10年时间给巴方建设灌溉系统,以使用西三河水资源来灌溉原来由东三河水源灌溉的地区;并设立了数据交换、委员会定期巡查等一系列合作协调机制。据此条约,印方获得印度河流域全部水量的20%,巴方获得80%。

如果能按照条约执行下去,那么印巴之间的水资源争端就能基本解决,倒也是一桩好事,但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按照条约规定,印度获得了东三河的使用权。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原则,印度在东三河上拦水筑坝,忙得不亦乐乎,很快实现了对东三河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印度大规模的截流引水以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实践了东三河水资源的使用权,但毕竟还属于条约约定的内容,并不算出格,所以巴基斯坦方面对此也没有太大抱怨。但另外的情况就不令人愉快了。

印度在完成对东三河水资源的占有的同时,眼光也没有离开西三河。1999年,印度正式在杰纳布河(Chenab)上动工修建巴戈里哈尔(Baglihar)水电站,而杰纳布河属于划归巴基斯坦使用的西三河。巴基斯坦坚持该水电站违反了《印度河水条约》,认为一旦该水坝建成,将切断其下游旁遮普省的农用水源,而旁遮普省是巴基斯坦重要的粮仓。巴国内有声音称印度转移、截留甚至滥用本应属于巴基斯坦的宝贵水源,这是印度进一步威胁巴基斯坦生死存亡的典型做法。巴基斯坦的虔诚军更是威胁要炸掉的大坝。而印度方面则坚持该水电站只是一个径流式水电站,什么也没有破坏,只是河水流过,带动涡轮而已,大坝不过稍微延缓了一下河水流动,对巴基斯坦方面的怒气不屑一顾,权当是巴基斯坦要找茬打架。

虽然吵吵闹闹,但印度最终还是于2008年建成了该水坝,巴基斯坦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既成事实。其实巴戈里哈尔水电站倒不像印度在东三河做的那样,动不动截河成湖,然后引水分流,严重影响下游水量。但巴基斯坦主要的忧虑在于,巴戈里哈尔水电站开了一个先例,使得印度在原本划归巴基斯坦的西三河上有了修建水利设施的权力。随后印度在杰纳布河上又修建了三座水电站。

在西三河的另一条河流杰赫勒姆河上,印巴之间也出现了争议。1985年,印度就开始在杰赫勒姆河上游的乌拉尔湖(Wular)修建大坝,引起巴方的强烈抗议。而随后吉萨冈戈(Kishanganga)水电项目的修建则更是让巴基斯坦怒火中烧,巴基斯坦在该水电站下游建有一座水电站。但印度的大坝将使河流改道,导致流入下游的水量减少。使得巴基斯坦水电站的发电量无法达到9.6亿瓦的预定目标。巴方要求海牙进行国际仲裁,随后印度搁置了部分在建工程,等待进一步评估。不过,印度最后很可能依然得偿所愿。

大体而言,在印巴水资源争端这一问题上,印度利用其居于上游的有利条件,先是光明正大、合理合法地获取了东三河的水资源使用权,随后逐步蚕食西二河的水资源,追求其“绝对领土主权论”的实现。而巴基斯坦对此除了多次抗议,基本只能被动接受既成事实。

原标题:印度抢夺水资源封锁尼泊尔 反指责中国水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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