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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明确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质押

2015-12-01 08:5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崔煜晨关键词:PPP项目污水处理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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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有观点认为,53号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在于,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有利于解决对特定项目(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及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的争议,统一裁判标准,对规范金融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有积极指导意义。

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以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做质押,进行项目融资的模式已经较为成熟。而这一方式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有效认可,多数PPP项目中,社会资本融资还是要求有母公司做信用担保。“这种方式限制了公司在PPP或特许经营项目方面的能力扩张。”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薛涛说。

同时,国情所致,特许经营目前在国内绝大部分能做收益权质押的项目均为政府采购服务型,收费保障主要依赖于政府支付,项目收益权质押的保障其实来自政府付费部门,这样一来,也将倒逼地方政府信用的进一步升级。

济邦咨询总经理张燎也认为,以PPP或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权做质押,在我国操作起来仍有难度。这种质权实现方式与实际情况有悖,在现实中的操作性不强。

他举例说明,如果运营商或债务人违约时,政府方多半会因项目设施停运或无法正常运行而拒付服务费,收益权对应的现金流由何而来?

比如,如果某地方政府因污水处理厂违约而拒付服务费,那么这座污水处理厂的现金流将出现断链,可能导致不能良好运营,污水得不到及时、达标处理。

因此,PPP或特许经营项目融资还需要引入直接介入权及临时托管制度,合同收益权质押才能真正实现。

PPP模式多年的发展下,以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做质押被认为是早该突破的问题。那么,这一突破能否掀起PPP项目的新一轮落地热潮?

在金永祥看来,PPP项目的落地主因并不取决于此,主要还是看项目条件是否成熟。他介绍说,条件好的项目一直不缺少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也不会因存在争议问题而放弃项目。

“在PPP项目的实践中,遇到问题时,社会资本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多数还是通过协商、专业化重新谈判等手段解决。不仅在过去,未来解决争议的方式还是依靠这些手段。”他说。

原标题:明确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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