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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自备电厂在环保方面应满足哪些要求?

2015-12-04 10:36来源:经济日报作者:王轶辰 齐慧关键词:超低排放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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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30日发布电力体制改革6个配套文件。这6个配套文件分别是《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从输配电价、交易机构、发用电计划、售电侧等重点领域进行了部署,这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经济日报》记者围绕文件内容分别采访了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电力司、新能源司等相关司局负责人,并就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延伸阅读:

【聚焦】国务院:燃煤电厂全面实行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新一轮超低排放改造要来了 发电企业准备好了吗?

节能服务市场需要什么样的“第三方”?

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公平竞争――访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人

问:本次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发〔2015〕9号文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问:如何统筹各地自备电厂的规划建设?

答:未来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问:对并网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按《指导意见》要求,并网自备电厂:一是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二是要按照“两个细则”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分摊,获得收益。三是要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设备维护,做好人员培训,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问:自备电厂在环保方面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指导意见》明确,自备电厂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当地环保、监管和电网企业等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改造等措施,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地方政府逐步淘汰关停。对于国家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备燃煤机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改造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访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人

问:售电侧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思路是什么?

答: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亮点。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要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一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三是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四是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

问:什么样的企业或个人能够成立售电公司?

答: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根据中发〔2015〕9号文和《实施意见》,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个人也可以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只要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即可。

问:售电公司组建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一承诺”,就是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作出信用承诺。“一公示”,就是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一注册”,就是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两备案”,就是在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进行事后备案。

问:售电公司如何分类?

答: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问: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

答:为确保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交易机构应选择独立性相对较强的组织形式。在电网企业成立售电公司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省份,交易机构原则上采用相对控股的公司制或会员制,确保多方参与。二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也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三是电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设置“防火墙”,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四是加强监管,将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独立经营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

问:发电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是否可以拥有配电网经营权?

答:为了调动发电企业参与售电的积极性,也不至造成新的“厂网不分”,《实施意见》对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绝对控股增量配电网(不包括公共配电网),并未专门限制。而是通过试点,逐步探索社会资本(包括发电企业)投资增量配电网的有效途径,经营区内的发电企业也可以有多个选择。

本文内容节选自《经济日报》

原标题:能源局:电力体制改革变“独买独卖”为“多买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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