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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解析】2017年会有一个怎样的全国碳市场?

2015-12-04 17:38来源:SIA能源微信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排放碳排放权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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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中美两国再度发表的《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确认中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综合碳交易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思亚在下图中总结了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时间规划及其建设内容。

构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两个维度

碳交易的过程实际是发现全社会减排成本的加权平均值的过程。通常实际排放量大于持有配额量的排放企业可通过三种方式履行减排义务,一是加大节能减排投资,降低自身排放量;二是购买其他企业富余的配额;三是购买抵消信用抵消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不同企业减排成本不同,如果市场上交易的配额或抵消信用价格低于一些企业的减排成本,一些企业就会利用交易购买他人的减排量履行减排义务。只有当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竞争充分的情况下,价格才可能趋于价值。因此,构建一套合理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从而发现碳的真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财政、金融、能源、环境等诸多部门,涵盖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机制、监测报送与核查、披露与监管等交易等各项内容,更需要考虑主管机构、交易平台、监督机构等一系列的行政管理问题。通过对国际主要碳交易市场及国内试点市场的研究,思亚认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应着眼于立法与MRV体系这两个维度:

法制建设

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与私人”结合的复合物品,其公共属性要求通过立法将温室气体排放的使用限制在特定容量范围内,并且必须经由国家对有限的环境资源合理分配,同时对碳排放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而碳排放权要作为商品专人,则需经由政府依法向被许可人授予权利后,确定碳排放权的私有属性。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立法制度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主体权益间的关系。建立自由、公平地交易环境,协助政府达成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

全国碳市场尚在建设规划初期,目前全国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12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2014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配额交易暂行办法”),其余均为地方性政府法规。

碳市场的法制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碳排放总量确定和配额分配:针对碳排放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应就其公共属性对碳排放权总量确定与分配的规则、程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调控等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则应就其私人属性立法对碳排放权确权,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从而形成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主体资格审核制度:通过法律规则对进入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及交易的碳减排指标设置“门槛”,由立法审核交易主体和交易指标的合规性。

登记制度:立法要求市场交易方对自身的注册信息,配额发放,以及交易的时间、类型和价格等信息逐一登记,以便市场及监管部门掌握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

MRV制度:测量、报告与核查排放的温室气体是贯穿碳交易整个过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必须通过相应法规将其制度化。

履约机制:法律还应规定企业的履约周期,以及对超额排放企业的不履约行为应实行的处罚,保证碳交易政策的严肃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的履约意识。

抵消机制:抵消信用作为配额交易的补充,直接关系着碳交易市场的供需。因此,必须立法制定抵消信用参与全国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如抵消比例、产地、时间以及项目类型等,以预防抵消信用对碳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

原标题:2017年,会有怎样的一个全国碳市场?——碳排放系列评论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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