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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垃圾管理立法势在必行

2015-12-12 10:30来源:检察日报关键词:电子垃圾垃圾回收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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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用电器回收法》明确规定了家电回收利用方面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的标准,如空调回收利用率为60%以上、电视机为55%以上、冰箱为50%以上、洗衣机为50%以上。在责任承担方面,消费者在废弃家电时,必须支付清运及再生利用的费用,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收集由该厂制造而废弃的家电,安排适当的收集场所,并负责再生利用的责任,或委托制定的法人团体组织办理再生利用;零售商的责任是,如果消费者要求回收电器,零售商必须回收废家电,并将收集到的废家电转运到制造商或指定的法人组织。由于该法对各方责任规定明确,使得日本的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如何有效解决电子垃圾问题

对于解决电子垃圾处理难题,马涛认为,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一些没有处理电子垃圾资格的企业处理成本较低,回收价格相对较高,所以很多电子垃圾流向这些企业。虽然《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对未取得资格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立法中应当明确工商、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检察机关也应当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加强监督,确保无资格的处理企业退出市场,净化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市场。

电子垃圾管理专门立法势在必行。张西峰认为,为了更好地规制电子垃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最重要的是对电子垃圾管理完善立法,建议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等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

张西峰认为,立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多层次的电子垃圾回收市场。电子垃圾能否被无害化处理,继而被有效利用,主要取决于该产品是否通过正规途径流向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如果不是经过正规途径回收,则有可能流向无资格的处理企业,而这些企业处理电子垃圾的能力会大打折扣。为此,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经验,坚持“谁生产,谁回收”的原则,生产企业为电子垃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其加强回收本企业的产品。应当鼓励私人企业创建回收公司,如德国汉堡的泰克伊维公司与一家电子垃圾处理公司合作建立了一套电子垃圾回收系统。即在电器商场、购物中心和小区设置带有标记的红色回收箱,用户可将电子垃圾免费投入箱内,由后者处理。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经营电子垃圾处理的公司开着“电子垃圾回收车”,由专人主动提供上门回收服务。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在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电子垃圾回收点,将电子垃圾回收的触角延伸到人群密集的社区,尽可能回收每一个电子垃圾。

二是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电子垃圾能否得到无害化处理和重复利用,很大程度取决于公众是否具有环保意识。如果公众缺乏环保意识,那么他们会将电子垃圾随手乱扔而污染环境。因此,应当将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教育纳入立法体系中,明确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在提高全民素质和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意义,确定实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部门,由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电子垃圾的有关知识,使公众了解电子垃圾的危害,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原标题:完善电子垃圾管理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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