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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5-12-14 09: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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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八)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矿产资源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矿产资源规划,在审批前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规划审批机关,在收到报告书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恰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十一)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包括地质矿产、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规划等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环境保护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在更新和补充涉及矿产行业专家名单时,应充分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对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存档备查并告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

2015年12月7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国土资源部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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