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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2015-12-14 11: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治理农村垃圾治理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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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住建部获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正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商务厅(委)、爱卫办、妇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要求,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组织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15年12月3日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以下简称10部门)提出如下验收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由10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省级10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组织本行政区所辖的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

申请验收的省(区、市)应在5个方面达到5有标准,具体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如下: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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