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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分配须合理
碳价是直接反映企业减排成本的指标。据中国碳论坛(CCF)和ICF国际咨询公司联合开展的《2015中国碳价调查》,国内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的碳价有走低趋势。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中国科学报》记者查阅各试点地区交易所的公开信息发现,在2014年6月,也就是各试点地区的履约期期间,碳价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但此后,多个市场碳价却均创下历史新低。例如,广东碳价于7月4日开始快速下跌,两周跌幅超过34%。天津从6月23日开始连续下跌,五周跌幅超过50%。
显然,履约因素刺激了供求双方,导致了价格的剧烈波动。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试点市场尚未达成稳定的交易态势。
与之相对应的,是市场交易活跃程度的低迷。每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缺乏持续性,时常发生每天或每周不交易的状况。仅2014年10月,天津和重庆就有两周没有成交。
宋丽颖认为,上述现象均表明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不高,这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不合理有直接关系。
“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是否有效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关系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绩效。”宋丽颖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解释,为了培育企业的参与积极性,我国各个试点省市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实施的是面向已有企业的免费发放碳排放权额度的做法,各排污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高污染企业获得的排污许可量大,由此造成的资源低效配置妨碍了市场的公平性。对于新进入企业则依据减排的要求以及生产技术条件实施了有偿分配,不利于新进企业,所产生的不公平性在客观上降低了新进入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立法跟进全国性碳市场
目前,我国与碳和碳市场相关的管理,主要还是以各试点城市、地区自己出台的暂行办法为准。各地自行确定温室气体种类,纳入碳交易的行业、纳入门槛等,都阻碍了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构建。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根除人为分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辉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此外,碳排放权的产权归属问题也亟须解决。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企业节余的碳排放配额,如果没有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王彬辉解释,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决定了交易本身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能够成功交易。因此,这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只有经过法律对碳排放权的确权,碳排放权交易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
但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确认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也没有从法律上确立企业对于其通过减排而节余的碳排放配额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关于碳排放权以及排放权取得的法律条文。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宪法总纲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类国有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管理,并有权将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分配给个人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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