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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报告】对实施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的建议

2015-12-15 14:06来源:参阅报告关键词:再生水以奖代补城镇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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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的总体思路(一)奖补资金扶持的重点区域

今后再生水利用发展较快的地区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资源性缺水和用水需求快速增长的北方大中型城市,二是水污染问题严重、污水处理率较高的南方大中型城市,三是经济和城市规模快速扩张中的中小城市。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应主要针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现实的水资源状况,亟需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事业,但地方经济实力有限,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因此专项资金的奖补重点区域应放在中西部。

(二)奖补资金核定

为了鼓励地方政府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发展再生水利用,重视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实现厂网配套,使再生水利用设施发挥最大生产能力;也为了促进各行业积极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在水资源配置中所占的比重,需要合理考虑奖补资金的核定指标。中央财政奖补目的是增加再生水利用量,并用于工业和城市杂用等经济用水领域,从而充分发挥再生水对传统水资源的替代作用,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因此,综合考虑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网、实际出水量和出水水质,奖补资金的分配主要根据不同地区上一年度实际新增再生水利用量指标核算,并根据东、中、西部地区,设定不同的奖补标准进行补助。

同时,要考虑增量与存量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对再生水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也给予一定的鼓励。可以考虑对工业和城市杂用领域利用再生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根据其实际利用总量来分配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中央财政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向省级财政部门下拨,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分配的奖补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下达给各市县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市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奖补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获补助的市县,奖补资金使用由市县级水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鼓励奖补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再生水厂网设施建设、再生水生产企业运行补贴等。为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设施建设和运行补贴应直接拨付给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单位及再生水生产企业。

(四)资金监督评估

做好奖补市县清单备案工作,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完善资金监管体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评估;国家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

四相关工作建议(一)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制订并出台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性文件

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中央财政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尽快制定并出台《中央财政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补范围及标准、补助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同时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这项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利用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先导示范,与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力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

利用中央分成水资源费设立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资金,并不断扩大专项资金规模,调整资金投向,确保再生水利用在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的广泛开展,与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力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

(三)选取典型地区,先行先试总结经验。

按照“试点带动、分批实施、整体推进”的建设思路,根据不同水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再生水利用水平,选择华北地区、华中地区、西南地区的典型城市,在钢铁、煤炭、火电等工业行业以及城市杂用、景观环境等领域开展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的先行试点,并对试点建设情况进行考评,总结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分期分批推进再生水利用在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的实施。

(四)强化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专项资金补助指标,要由各地提交申请文件和立项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财政、水利部门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重点地区的选择、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各试点城市财政、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推动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原标题:【参阅报告】对实施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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