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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5-12-21 08: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修复方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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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场地验收)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编制修复工程验收报告,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评估,采取异位修复措施的场地,应开展场内验收和场外验收。同时,场地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环境监测单位,对治理修复后的场地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环境监测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场地责任主体应当继续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修复,直至达到环保要求。

纳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达到相关环保要求、修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禁止再次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场地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监测质量控制)场地环境监测工作需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并按标准及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质量控制措施。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时,需接受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单位的质量控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过程监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持续管理)针对污染没有完全清除、采取物理和工程控制措施或限制用地方式等进行修复的场地,场地责任主体应协调各相关责任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长期监测和跟踪性检查,评估场地修复活动的长期有效性,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场地不再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环评制度衔接)涉及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将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审查涉及污染场地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经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认为污染场地且其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批准与该场地相关的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 (再开发监管)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用于住宅、商业、办公、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孤儿院、游乐场、体育场、绿地、展览馆、文化活动场馆、农用地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场地再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评审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建立专家库,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场地责任主体报送的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和环境监理方案、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场地责任主体报送的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和环境监理方案、治理修复后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专家论证评审资料进行备案,并永久保存,建立区域内污染场地档案。

第十九条 (资金投入)探索建立污染者付费、土地开发受益者出资、政府专项经费、社会基金等多种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污染场地技术研发和无主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目标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重点工作开展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纳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责任)各级环境保护、工信、国土规划、建设、国资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再开发利用污染场地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及人员责任)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对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的结论和治理修复的效果负责,并做好治理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场地责任主体、从业单位或个人,在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 (宣传教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认识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和防治措施,积极督促场地责任单位做好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场地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以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情况等信息,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和舆情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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