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2月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其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书面邮寄等方式反馈我厅,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交流。
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全面推进美丽河北建设,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指定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办案部门或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诉讼,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办案部门或机构负责办理在全国或者全省有重大影响、跨省级行政区域和省域内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市级办案部门或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省级办案部门或机构可以将所管辖案件交由市级办案部门或机构承担具体办理工作。
涉及两个及以上办案部门或机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相关办案部门或机构协商确定或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指定主办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诉讼、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科技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公安厅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生态环境厅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工作。省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监督、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省、市级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筛查、核查办案、信息报送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调度督促,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省、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每年应至少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
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重点通过以下十个线索渠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线索筛查: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八)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九)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十)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办案部门或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美丽河北建设中心工作要求,提高线索筛查频次,强化核查措施。
办案部门或机构在线索筛查中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按规定进行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部门或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
上级办案部门或机构发现下级部门或机构未按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的,应当及时督促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发现同级办案部门或机构未按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的,可以向其提出工作建议。
检察机关加强对办案部门或者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核查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规定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依法督促其履行职责,及时启动索赔程序。
第十二条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办案部门或机构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办案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启动后,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损害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赔偿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赔偿意愿、赔偿能力等;
(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估算;
(四)其他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容。
第十四条 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快简单案件办理进度,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重大案件办理机制,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等影响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加强台账管理,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可以采用以下依据认定:
(一)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
(二)专家意见或者综合认定报告。对简单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专家可以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也可以从市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
(三)其他合法结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公益组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
办案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委托或者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一般不超过60天。实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检验、检测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并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
第十七条需要启动索赔磋商的案件,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告知书,并送达赔偿义务人。
办案部门或机构对赔偿义务人在磋商答复期限内表示同意磋商的,应当及时召开磋商会议。
第十八条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过程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充分考虑修复方案可行性和科学性、成本效益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社会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
第十九条 磋商会议可以由调解组织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利益相关的第三人参加。
对于专业问题有较大争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办案部门或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可采用听证会形式进行磋商。
第二十条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办案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磋商期限、增加磋商会议次数。
第二十一条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办案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社会影响以及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因素,探索分期赔付、延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存在分期履行或者延期履行赔偿义务、履行赔偿义务时间较长等情形的,办案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以就赔偿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二条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督促赔偿义务人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不得以赔偿义务人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已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为由,减免其按规定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
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等磋商不成或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
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督促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修复。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督促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积极探索创新认购碳汇林、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矿山修复、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替代修复方式。办案部门或机构可以利用赔偿资金统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探索推进替代修复项目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规定修复目标的,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直至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的要求。
第三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可统筹用于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及其他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建立。
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在线索筛查核查、案件办理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并建立完善专家选取、开展评估、出具意见等程序。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索赔工作。
第三十一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知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7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文件提出,积极稳妥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布局海洋新能源,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海域集中开发海上风电,加快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即墨区海上光伏项目建设,谋划储备远海漂浮式光伏项目,力争203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海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0日,山东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统筹本地电网结构优化和互联输电通道建设,推进琅琊、寨里等500千伏骨干电网工程。加快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
近日,贵州省林业局就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009号提案发表回复。其中提到,下一步,将推动以林业碳汇为载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打通“两山”转化通道。一是积极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指导江口尽快完成第三方审定工作,指导荔波、镇宁、印江、贞丰等完成林权流转、PDD文件
6月30日,江苏自然资源环境厅发布《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发展海洋蓝碳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下一步将通过持续深化蓝碳交易、加强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研究协同推动江苏省蓝碳司法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全文如下: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35年,现代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防洪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江河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水文化繁荣发展,
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其中指出,加快推进西南地区水电基地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实施小水电站绿色改造提升,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建设。全文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2
日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安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底,安阳市“无废城市”制度、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基本完善,主要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安阳市固体废物智慧监管信息平台上线运营,实现五大领域固体废物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西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件明确,大力推进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发展,加快绛县开发区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建设;加快各类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引导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
2024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10周年,也是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生态环境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
4月25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陕西省榆林市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的成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10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7件,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豁免管理活动,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5年7月30日。
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Technicalrequirementsfordatatransmissionofpollutantautomaticmonitoringandsurveillancesystems标准号:HJ212—2025代替HJ212—2017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7月1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047号提案的答复》。其中提到,上海将加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编制“一厂一策”方案,明确飞灰回炉工艺监管要求,制定固体废物“填埋白名单”,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推动协同利用处置。全文如下: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
7月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35号建议“关于加强城市有机固废再利用进一步推动无废城市建设的建议”的答复。文件指出,积极支持河北省企事业单位参与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结合河北省风电、光伏产业实际,率先开展我省退役
日前,安徽发布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引导性通告。总体上,安徽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超出产废量。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废铅酸蓄电池、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电路板、废催化剂等利用能力富余,中低温煤焦油、电炉灰等少数类别利用能力不足。此外,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利用产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拓宽我省大宗工业固废利用途径,积极破解大宗固体废物消纳难题,努力实现堆存总量下降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日,辽宁铁岭市人民政府发布《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新能源项目建设计划,重点推进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氢能、新型储能、抽水蓄能项目等。鼓励电网企业、电
“农村可再生能源每年可提供约73亿吨标准煤的能量,相当于当前全国农村能源消费总量的12倍。”在国网能源研究院组织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农村能源大会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交流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杜祥琬抛出的数据掷地有声。杜祥琬直言,“农村包围城市”是我国革命成功的核心战略,也是我国能源革命的优选
7月1日,铁岭市人民政府发布《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新能源项目建设计划,重点推进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氢能、新型储能、抽水蓄能项目等。鼓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规定优先接
说到危险废物,大家都会产生恐惧和害怕,因为都会想到有毒、有腐蚀等等。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认识“危险废物”。什么是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
日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安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底,安阳市“无废城市”制度、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基本完善,主要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安阳市固体废物智慧监管信息平台上线运营,实现五大领域固体废物
7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中电建临城100MW光伏发电项目(二期)临时占用草原的公示。根据公示内容,中电建临城100MW光伏发电项目(二期)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草原,该项目拟使用草原总面积为53.5537公顷(折合803.31亩)。其中,西竖镇西菅等村草原面积0.4886公顷,水峪村草原面
近期,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2025年7月14日-2025年7月18日期间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蓝晓科技陕西西安用户侧智慧储能项目正式投运7月11日,蓝晓科技用户侧智慧储能项目正式投运。该项目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渭阳九路999号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区内部。储能总装机0.875MW/1.7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8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宁夏固原彭阳2x660MW机组工程获批开工近日,固原彭阳2×660MW机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开工申请已获正式批复。这一重要进展标志着宁夏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实现了关键跨越,意味着项目从前期精心规划的蓝图正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8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宁夏固原彭阳2x660MW机组工程获批开工近日,固原彭阳2×660MW机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开工申请已获正式批复。这一重要进展标志着宁夏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实现了关键跨越,意味着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近日发布信息显示,7月14日11时46分,河北南部电网用电负荷达到5230.4万千瓦,创历史新高,较去年夏季最大负荷增长26.3万千瓦。据了解,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组织28座主力电厂编制“一机一策”顶峰保供方案,与146家自备电厂签订增发保供协议。同时,通过短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136号文)叫停新能源强制配储后,对市场新增主力的独立储能而言,新能源发电企业为了满足并网要求而购买/租赁储能设施调峰能力的支出或将显著减少。因此,出台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已迫在眉睫。
近日,在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老窝铺乡石人梁村,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首个百千瓦级“水光储”微电网通过10千伏御道口线路西山分支线路并入电网,投入运行。10千伏御道口线路西山分支线路供电区域位于配电网末端,负荷分散,为单电源长距离供电。受地理环境限制,常规的电网改造升级方式难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31个地方2025年6月的发电量数据,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1、北京市2025年6月,北京市总发电量3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6%;其中,火电发电量3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水力发电量1.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9.6%;风力发电量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9%;太阳能发电量0.26
7月1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动交通与储能分会发布《电化学储能行业发展报告2025》(简称《报告》)。其中显示,2024年电化学储能运行效率与商业价值实现“双突破”,平均转换效率达88.75%。《报告》分析了9个省份独立储能运营模式,以江苏为例,“充放电价差+顶峰补贴+容量租赁+储能补贴”模式,50M
7月16日,河北省工信厅发布关于《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文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业节能节水,加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型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
7月16日,河北永年区2025年第三季度屋顶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信息公示。公示显示,永年区2025年第三季度区域预警等级为黄色。原文如下:河北永年区2025年第三季度屋顶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信息公示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2]1243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