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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2015-12-23 10: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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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

(七)禁止接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餐厨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中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20天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

(四)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五)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污染控制标准,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安装视频监控、自动化预警等信息共享系统;

(六)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出路须按市环境保护、农业、卫计、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七)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应急预案;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无法提供台账、合法转运证明和餐厨废弃物流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食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卫计、质监等部门降低其质量信用评级,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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