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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全文)

2015-12-31 16: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煤化工煤气化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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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矿井疏干水、再生水,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沿海地区应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用水,缺水地区应优先选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四)根据清污分流、污污分治、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计废水处理处置方案,选用经工业化应用或中试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在具备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废水(包括含盐废水)排放应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确保地表水体满足下游用水功能要求;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大气、土壤等。

(五)项目应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设施,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控制要求。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备煤、储煤等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非正常排放的废气应送专有设备或火炬等设施处理,严禁直接排放。在煤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以及 VOCs 等应根据项目生产产品的种类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相关要求进行控制。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设置防护距离,建设煤气化装置的,还应满足《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要求。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规划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现状有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的,必须确保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搬迁。

(六)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优先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立足于项目或园区就近安全处置。项目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及其他地方标准要求。废水处理产生的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盐泥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确保作为产品使用时不产生环境问题。

(七)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情况,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要求合理确定污染防治分区,厂区开展分区防渗,并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措施。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选址及地下水防渗、监控措施还应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防止污染地下水。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根据相关标准设置事故水池,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禁止直接外排。构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九)加强环境监测。现代煤化工企业和涉及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园区应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五、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本准入条件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要求适时修订。

延伸阅读:

【不平凡的一年】2015年煤化工的5个关键词

【大数据解读】雾霾重压下 煤化工如何求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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