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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6-01-08 16: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污水处理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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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第三方责任。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要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定期开展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业绩考核,并向社会公告结果。二是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及恶意提高治污管理收费标准,采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合理确定收益。一是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治理第三方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处理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制订临时接管预案,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和公共环境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二是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各级政府要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以及依法依规配置土地等经营资源方式,稳定投资回报。补贴标准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土地配置和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应建立超过一定幅度后的溢价共享、亏损共担机制。

(十一)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督促排污企业治理。一是扩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范围,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省、市(州)三级重点监控企业的自动监测全覆盖。完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责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严格监控。二是继续完善网格化管理和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新《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三是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控制,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治理。

四、加强政策引导

(十二)落实价格和收费政策。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逐步实施阶梯水价制度、严格落实差别电价以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严格落实我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加一倍征收排污费。继续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等价格收费制度,建立基于保障合理收益原则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

(十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大力支持PPP项目提升融资能力。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实施名单制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第三方治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十四)加强项目评估审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落实政府科学决策机制,积极引入高水平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法律顾问,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积极推进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

五、组织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建立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工作职能,推进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好国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要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委托处置等相关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深化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积极推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的市场化运营和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建立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等可直接适用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政策;省金融办要进一步完善支持第三方治理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和业绩考核,公布企业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十六)突出重点工作,积极开展试点。选择一批市(州)、区(县)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在污水处理厂运营、污泥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选择一批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作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进行第三方集中治理试点;选择一批省属大型国有煤电、水泥、化工等企业,开展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十七)完善规章制度,营造公平环境。制定出台《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污染源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等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有效规范第三方治理行为。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一律采用公开竞争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十八)强化科技支撑,发展环保产业。加大与省内外科研院所、高校的联系合作,加强适于高原高寒地区条件的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地下水污染修复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推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支持引导第三方治理企业向集开发设计、设施建设、运营于一体的专业环保公司转变。探索将环境服务和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推行环境综合服务采购。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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