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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PPP模式力戒只求短期功利

2016-01-12 14:02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李开孟关键词:PPP项目PPP模式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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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慢等特点。一个完整的PPP交易结构,应该包括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项目周期不同环节的各项活动,是一种结构复杂的项目运作模式。其中,融资只是项目运作众多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如果过分强调把PPP作为筹集资金的一种工具,而不考虑其他环节的合理安排,就会引发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项目的运作难以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可持续的框架结构体系,并在PPP项目未来的运营中产生各种风险,体现了鲜明的短期功利性特征。

地方政府没有做好真正接受PPP理念的心理准备。我国在推进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BOT模式的引入先于PPP。BOT就其字面含义而言,主要强调的是项目能否建成(Build)、能否进行有效运营(Operate)、能否顺利移交(Transfer),强调的是项目周期不同阶段的具体活动,PPP则强调的是在合作主体之间能否构建一个可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如果在BOT的项目运作结构设计中充分考虑了有关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和利益分担机制、构建了具有可持续合作伙伴关系的项目架构,那么这样的BOT就是PPP。否则,如果在BOT运作结构设计中,仅考虑项目运作各阶段的活动,而不考虑这些活动背后所蕴藏的各种关系如何建立,BOT项目的未来实施就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项目运作失败,而这就是PPP模式所竭力避免的。

在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建设领域,各级政府部门事实上更愿意接受的是传统的BOT理念,而不是PPP理念。也就是说,人们实际上所关注的是各种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项目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能否建成(B)、能否顺利运营(O),至于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进行妥善处理,工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能否按期偿还,风险如何分担,如何在未来20年甚至是30年的漫长时间内维持具有可持续性的合作伙伴关系,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缺乏认真研究和对待。

全国各地曾普遍采用BT模式来运作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由项目施工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等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通过招投标等途径获得当地政府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对项目进行工程建设并获利。项目完工后根据工程造价及一定的回报水平,把项目转交给当地政府,这种建设和移交的BT模式,显然是属于BOT系列模式的类型之一。

但是,BT模式不属于PPP模式的范畴,因为BT模式没有构筑一个当地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按照一定的对价将工程转交给地方政府,同时移交过去的还有项目运营期的各种风险,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以及其他各种责任和义务,并最终由当地政府来承担。这种模式不利于当地政府规避项目实施阶段的各种风险,但是却得到了各地政府的热烈响应和广泛应用,就是因为本届政府对项目未来长期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不特别予以关注。政府关注的是一些短平快的项目建设活动,关注项目能否建成,而不关注项目本身可能蕴含的各种风险。施工单位关注的则是其能否获得工程建设的承包合同,至于工程建设后如何运营、如何规避长期风险则不是施工单位的关注重点。BT模式在我国的广泛使用,是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还没有做好接受PPP理念心理准备的重要例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将PPP理念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沦为解决眼前短期问题的权宜之计,这就需要进行系统化的体制机制改革,让PPP模式所倡导的项目运作理念在我国真正落地。

原标题:推广PPP模式力戒只求短期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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