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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01-18 08: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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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东江流域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严控水污染项目建设。北江流域严格实行重金属污染物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行业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自2015年起,各地级以上市应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应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市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七)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六河流域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六河流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456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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