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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02-01 15: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再生化学纤维行业规范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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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名单公告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2.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

附件1: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2016年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注: 企业总生产能力是指按标准规格核定的设计产能:

短纤按1.56dtex棉型,长丝按167dtex折算。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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