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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全文)

2016-02-01 16: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垃圾农村牧区垃圾内蒙古自治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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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经费保障。

自治区、盟市两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承担农村牧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垃圾清运、处理、保洁等日常运行及环卫设施维护保障费用。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上述两项费用,确保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鼓励嘎查村集体出资和农牧民个人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探索农牧民适当缴费或投工投劳的合理经费分担机制,主要用于补充嘎查村保洁费用,包括垃圾分类减量、收集、清运至本嘎查村垃圾存放场所的费用。对财政困难的苏木乡镇和贫困农牧户,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兜底责任,给予适当的补贴支持。支持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拓宽包含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在内的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经费渠道,逐步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创新工作机制,鼓励项目资金在苏木乡镇、嘎查村板块的有机整合,建设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提升防治水平。完善投资融资体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农牧业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常识,强化以农村牧区垃圾治理为重点的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先进典型。积极组织开展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和村民培训教育活动,引导农牧民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牧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的组织带动作用,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卫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引导农牧民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积极开展“美丽乡村”、“美丽庭院”评选活动,不断激发农牧民参与垃圾治理的积极性。(自治区文明办牵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爱卫办、妇联、农牧业厅、环保厅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

(五)加强督查考核。

1.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督查力度,重点督查农村牧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保洁人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农村牧区环境卫生面貌、农村牧区农牧业工业垃圾治理、群众满意度等。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每个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建立垃圾治理工作台账,按月统计设施建设、垃圾收运、人员配备和经费收支等情况。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调度、督查、抽查、通报有关情况,对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经费保障不到位、工作进展滞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

2.加强考核验收。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旗县(市、区),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请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级考核验收。具体考核指标和验收认定办法由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委农牧办、文明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商务厅、爱卫会、妇联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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