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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全文)

2016-02-01 16: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垃圾农村牧区垃圾内蒙古自治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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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 1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提高农村牧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面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和建村〔2015〕 170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不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在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基础上,加快推进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牧区垃圾收集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农牧民形成日常性的卫生清扫保洁习惯,从源头上改变农村牧区脏乱差局面,实现全面建设生态宜居乡村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试点引路、全面铺开、三年验收、四年完善巩固”的要求,全面推进建立嘎查村保洁制度、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推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处置农村牧区工业固体废物、清理陈年垃圾等6项重点工作。2016年,在全区已经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嘎查村中,选择20% 以上的开展垃圾治理试点;2017—201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力争到2018年年底前,全区90%以上的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垃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并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到 2019年年底,已经完成“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嘎查村全部实现垃圾有效治理,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牧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并通过国家检查验收。

二、工作安排

(一)制定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方案。

各盟市要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状况普查和 “十个全覆盖”工程,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总体工作要求,以旗县(市、区)为单元编制本地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具体实施方案。要优先将国家和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和公路铁路延边的嘎查村、水源地和生态保护区域嘎查村纳入试点范围;充分考虑农牧民居住分布情况、区域地形地貌、清理转运距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转运点位及处理模式。要根据不同地域、人口、生产和自然环境,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牧区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探索科学的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及资源利用方法;探索建立嘎查村环境卫生管护长效机制。各盟市的具体实施方案要于2016年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商务厅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工作体系。

深化旗县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旗县级环卫管理工作向农村牧区延伸覆盖,建立由旗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的城乡一体化工作体系。苏木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督查、服务等工作;嘎查村要按照服务人口合理配备保洁人员数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优先从低收入农牧户和低保户中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为嘎查村配备环卫协管员或者保洁员,组建稳定的农村牧区保洁队伍。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可行的垃圾治理管理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按保洁责任区域和保洁质量要求实施严格监管,确保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作业要求,同时对污损的设施及时进行清洁、修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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